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地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总额
第三条 进入湖北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月原则上发放300元生活补贴;进入湖北地区军事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月原则上发放400元生活补贴。
第四条 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只发放24个月。提前出站的按实际进站时间发放生活补贴,延期出站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进站少于6个月而退站的不发放生活补贴,其他情况退站的酌情处理。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五条 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发放:
1、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管理部门按照新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际进站时间,集中在有关银行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储蓄卡;
2、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进站时间先后填写《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统计表》(简称发放表),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元月底前分两次将发放表上报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3、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按照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和总额核算出发放金额,于每年8月和次年2月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报省财政,经省财政批准后由有关银行将生活补贴划拨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储蓄卡上。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六条 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各博士后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扣发其生活补贴:
1、进站3个月未做出开题报告的,扣发其半年生活补贴;
2、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等活动的,扣发其当月生活补贴;
3、月无故旷工连续2天或月累计旷工4天以上的,扣发其当月生活补贴;
4、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其受警告期间的生活补贴;
5、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扣发其全部生活补贴;
6、已办进站脱产手续而实际未脱产的,扣发其全部生活补贴;
7、其他情况的酌情扣发。
第八条 扣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经费原则上作为下一年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经费使用。对于已经发放而又需要扣除的生活补贴经费,由设站单位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报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4日施行的《关于划拨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