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武汉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来源:武大博士后 发布日期:2015-09-06

        为了规范博士后住房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管理。博士后住房主要由学校后勤保障部住宅管理办公室(简称住宅办,下同)负责管理,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下同)协助管理。房内设施如空调、热水器、煤气灶及家具等生活必需品,由学校统一配备。住房以租约形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条 住房分配范围。学校重点资助、全额资助和配套资助博士后可安排住房;来自武汉市以外的自筹经费博士后原则上不安排住房;来自武汉市内的自筹经费博士后一律不安排住房。
第三条 住房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博管办审批,由住宅办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外单位博士后需持湖北省博管办的招收批件和设站单位证明,向我校提出住房申请,学校根据有关协议安排住房。
学校未安排住房的博士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临时租住博士后公寓招待室。博士后公寓招待室每天租金10元(含水电)。
第四条 住房租金标准。在站两年内,二室一厅住房月租金350元,一室一厅住房月租金230元,四室一厅单间住房月租金120元。每延租半年,月租金标准提高50%。
第五条 博士后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与学校签订《武汉大学博士
后住房租赁合同》,预缴半年住房租金,方能领取住房钥匙。
第六条 住房租金缴纳方法:每半年预缴一次,博士后凭住宅办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后勤保障部财务科缴纳房租。
第七条 博士后住房属在站博士后人员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转租或挪作它用,如发现上述行为,学校将立即收回住房,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 博士后不得对住房进行装修改造,违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并根据违章程度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九条 住户应爱护室内设施和家具,如人为损坏或丢失须按原价赔偿。水道、电路等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向住宅办登记,由学校住宅办免费维修。
第十条 博士后住房租用期限为两年。因科研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须经学校博管办批准,住宅办备案,延长期间的房租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未经批准备案的,房租加倍征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应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第二个月内退出住房,并结清房租和所用水、电及煤气款。
第十二条 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的博士后,若不按期退房,学校将从第二个月起,月租金按原房租价格的3倍征收,停办出站审批手续,并在3个月内强制收回住房。
第十三条 学校重点资助、全额资助和配套资助博士后进站,未享受博士后住房的,学校每月提供400元的住房补贴;若安排湖北省博士后公寓(华中科技大学校区内),学校每月提供200元的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安排的博士后住房,租期内房租标准不变。若延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月租金按新标准征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住宅管理办公室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